近日,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濮阳县公安局购买赃车的原15名干警送达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98)豫法刑二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书。裁定书依法维持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(98)刑一初字第21号判决书,以徇私舞弊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原派出所所长臧玉甫等12人有期徒刑,1人免予刑事处分。以销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文等2人有期徒刑各10个月。
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上述15名被告人于1997年6月2日至1997年8月19日,先后分别通过销赃犯蒋红杰等人(已判刑)低价购买赃车17辆,其中桑塔纳轿车14辆、昌河车1辆、华阳牌车1辆、夏利牌车1辆。购买的这些赃车,其中11辆供被告人单位办公使用,6辆归个人使用。在政法队伍中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,严重损害了政法干警的形象。
被告人身为有侦讯职责的公安干警,在明知所购车辆是赃车,蒋红杰等人涉嫌犯罪情况下,为了个人私利或小集体的不当利益,置法律及自己的职责义务于不顾,不但不对赃车来源及涉车犯罪人员进行侦查,反而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包庇放纵,执法犯法,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罪。陈文等人明知是赃车购买自用,且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销赃罪。
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日依法分别对其作出上述判决。宣判后,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,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:其被告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,不予采纳。1998年10月7日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,维持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。